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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和方针、政策,研究制定农业产业中、长期发展规划和农业开发规划,并指导督促实施。
2、指导、示范、服务农业生产、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;按市场经济要求,组织农业资源配置和优质农产品生产;组织、指导、协调种苗工程建设;综合分析、预测并上报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信息。
3、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;参与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耕地使用权流转工作;指导监督基本农田保养保护和改造利用;组织协调种子、化肥、农药的质量监督;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;负责农业行政执法和农业行政复议工作。
4、组织农业资源区划、生态农业和农业可持续性发展工作;指导农用、宜农荒滩、湿地、农村可再生资源的开发利用以及农业生物特种资源的保护管理。
5、制定蔬菜生产基地建设规划,指导、协调全县蔬菜生产、流通和技术生产;组织制定农村能源建设发展规划,协调管理全县农村能源建设。
6、负责农业科研和技术培训工作,组织重大农业科研项目攻关以及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和实施;负责农业新技术、新品种、新化肥、新农药的试验、示范和推广。
7、监督下属单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;管理下属单位机构、人员编制和劳动工资计划;负责全县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;指导有关社会团体为农业经济发展服务。
8、承办县委、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[1]